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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額標準以上、不論是否在集采目錄內都委托集采機構,合規(guī)嗎?當地監(jiān)管部門把所有達到采購限額標準、不論是否在集采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都批到我們集采機構,請問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合規(guī)?可有什么依據? 答:《政府采購法》第十八條規(guī)定,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,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;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,可以自行采購,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采購。 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》規(guī)定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、代理機構專業(yè)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,從名錄中自主擇優(yōu)選擇代理機構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、抽簽、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。 |